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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福建省事业单位备考-公基干货(8月10日)

厦门华图 | 2021-08-11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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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福建省事业单位备考-公基干货(8月10日)

  法 律

  考点 66◆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事实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考点 67◆犯罪的特征

  (1)刑事违法性:指触犯刑律,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2)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指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利益 的侵害。这里所谓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就是法益。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未达到严重程度的,也不构成犯罪。

  (3)应受刑罚惩罚性:表明国家对于具有刑事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

  的行为应当承担刑罚惩罚。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刑罚惩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考点 68◆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 14 周岁的人实施的任何行为, 都不构成犯罪。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修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应当负刑事责任。”

  考点 69◆犯罪构成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

  (1)故意:①直接故意:明知+希望;②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2)过失:①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②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3.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表现为法益,通常是XX 权。

  4.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事实特征。具体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考点 70◆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2.构成要件

  ①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②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③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

  ④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⑤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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