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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福建省事业单位备考-公基干货(8月5日)

厦门华图 | 2021-08-11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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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福建省事业单位备考-公基干货(8月5日)

  法 律

  考点 51◆民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6)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考点 5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2.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

  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考点 5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2 年。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①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 4 年;②因意外事件下

  落不明的,满 2 年;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

  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 2 年时间的限制。考点 54◆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④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⑤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①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③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④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①限制行为能力待追认;②无权代理行为;③无处分权行为。

  考点 55◆物权变动

  (1)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

  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记于特定国家机关的簿册上。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间也不发生效力。

  特殊: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进行登记,比如国家土地所有权无需进行不动产登记。

  (2)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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