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位的开考比例
(一)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处理办法
职位招考人数与通过报考资格审查人数的比例要达到1:3。达不到1:3比例的,原则上不开考或等比例缩减招考人数。
取消开考的职位,其报考者可在规定时间内重新选择报考职位。个别职位招考人数较多,但总的报考比例不足1:3的,应等比例减少招考人数。
不开考和减少招考人数的职位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公布。
(二)不限开考比例的职位
23个脱贫县和37个原中央苏区县的乡镇职位以及属于急需紧缺专业的职位,可不设置开考比例,有报考者通过资格审查的即可开考。
1. 脱贫县:永泰县;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泰宁县、建宁县;长汀县、武平县、连城县;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霞浦县、古田县、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
2. 原中央苏区县:新罗区、永定区、上杭县、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漳平市;三元区、尤溪县、沙县区、将乐县、永安市、大田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延平区、顺昌县、邵武市、光泽县、武夷山市、浦城县、建阳区、建瓯市、松溪县、政和县;芗城区、平和县、诏安县、南靖县、龙海市、漳浦县、云霄县、华安县。
3. 监狱、戒毒系统山区职位:设在南平、三明、龙岩、宁德的监狱、戒毒所职位。
4. 急需紧缺专业的职位:设区市级以下“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政法机关“狱医”“法医”职位以及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