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面试
(一)确定面试人选
参加面试的考生从笔试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产生。
无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职位招考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加考专业科目的职位,面试前需参加专业科目考试,进入专业科目考试的人选由招录单位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上另行公告。
(二)面试通知
参加面试的考生名单和面试的时间、地点将按招录单位的隶属关系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等相关网站上公布,并由招录单位另行通知。报考者也可电话咨询招录单位。
(三)面试前资格复查
面试前资格复查(简称“复查”)由招录单位或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报考者应按照招录单位的要求,通过网络提交有关材料的扫描件、照片,申请资格复查,报考者提交的扫描件或照片应清晰可辨,一般不得进行后期处理。复查应注意以下事项:
1.面试前资格复查时,若还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或在2024年1月8日(含)前通过考试但未取得专业资格类证书的报考者,本人须书面承诺:若未能按规定取得报考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者专业资格类证书的,或是证书不能通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自愿放弃录用资格。
2.报考专门职位的,还应提供服务基层项目主管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大学生退役士兵还应提供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证。
(四)专业资格争议裁定
在严格复查的前提下,除非报考者提供虚假报考信息、骗取报考资格的或从事考录工作的人员失职渎职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招录单位不再将“专业资格不符”作为面试之后该职位申请递补的理由。
(五)面试地点
报考省直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职位的,在福州市区面试;报考设区市职位的,在相应的设区市面试。
(六)面试成绩切线
面试成绩最低合格线为60分。参加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招考人数时,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应达到70分以上,方可进入体检、考察。
(七)面试资格递补
因故自行放弃面试资格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限内由招录单位确认,并及时报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由此造成参加面试人员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报考该职位且成绩达到合格线的报考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面试人员。面试资格递补截止时间,最迟不得晚于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限,超过该时限的不予递补。
专业科目考试、心理测评、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录用等环节递补参照面试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