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基层工作经历
(一)下列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和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的工作经历;
2.各级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以及劳务派遣等各类非在编人员;
3.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役的经历,在军校的经历;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
(二)下列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实习、社会实践等经历。
(三)基层工作经历起止时间的计算方式
1.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实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4.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5.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计算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报名当月;服务基层项目考生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以项目的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为准。
以上起止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例如,2023年2月到2024年1月,算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