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工作职能,切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现邀请符合条件的律师志愿加入市法援中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团队。本次值班律师招募分为刑事法律帮助值班律师与咨询窗口值班律师两大类,请有意愿的律师在相应链接报名(符合条件可兼报)。
一、刑事法律帮助值班律师
(一)报名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良好、热心公益、诚实信用、认真勤勉。
2、专职从事执业律师三年以上(执业年限计算至2023年8月15日),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至少五件以上。执业期间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在刑事法律帮助、认罪认罚、刑事速裁案件办理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3、身体健康,具备为法律援助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刑事法律帮助。
(二)工作内容
1、参加值班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在看守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及工作场所值班,或根据案件需要预约值班。
2、履行值班律师工作职责。根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6至10条规定(内容详见尾页附后),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包括符合标准的的各项法律帮助。
(三)工作时间和地点
以工作日值班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节假日值班),轮流在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等场所现场值班。
(四)值班补贴
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每人每天500元。
(五)报名及审核程序
1、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律师请点击链接:https://www.wjx.top/vm/mZPCS5C.aspx# 填写报名表,并在链接中上传办理的刑事案件法律文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照片,可对当事人姓名做隐名处理)
2、审核。由市法援中心进行报名条件审核,确定入选人员。
3、聘任与培训。报名律师经审核通过的,由市法援中心开展刑事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工作培训。
二、咨询窗口值班律师
(一)报名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良好、热心公益、诚实信用、认真勤勉。
2、具有两年以上的律师执业经历(执业年限计算至2023年8月15日),执业期间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且具备与所参加的值班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素质;
3、身体健康,具备为法律援助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能够为咨询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二)工作内容
1、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在法律援助中心或驻外窗口解答群众来访、来电和网络法律咨询并做好记录;
2、来访群众在法律咨询过程中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协助其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
3、做好法律援助值班工作的同时,登陆福建省法律援助信息化平台做好值班咨询信息登记工作;
4、完成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三)咨询窗口值班律师工作时间和地点
以工作日值班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节假日值班),在中心受理大厅及政务中心、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等驻外窗口现场值班。
(四)值班补贴
值班律师提供接待来访咨询、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的,每人每天400元。
(五)报名及审核程序
1、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律师请点击链接:
https://www.wjx.top/m/26775119.aspx#
2、审核。由市法援中心进行报名条件审核,确定入选人员。
3、聘任与培训。报名律师经审核通过的,由市法援中心开展咨询窗口值班律师工作培训。
三、相关事项
(一)报名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9月5日。
(二)工作联系人
王焓、张志浩,电话:83057161
姚海玉、林玉春,电话:83532107
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2023年8月22日
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节选)
第六条 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提供法律咨询;
(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五)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二)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三)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第七条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法律帮助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所在的诉讼阶段解释相关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咨询的法律问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告知被指控罪名的法定量刑幅度,释明从宽从重处罚的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并结合案件情况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的,应当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的法律解答。
第八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以就以下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事项。
值班律师对前款事项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未采纳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值班律师应当告知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逮捕的,值班律师可以帮助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均无异议的,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名,同时留存一份复印件归档。
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后,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同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
犯罪嫌疑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值班律师无需在具结书上签字,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签字拒绝法律帮助的书面材料留存一份归档。
文章来源:http://sfj.fuzhou.gov.cn/zz/xxgk/tzgg/202308/t20230824_466177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