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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二章 基本条件、义务和权利)

军队文职考试网 | 2020-02-24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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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89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 习近平  国务院总理 李克强

  2017年9月27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2005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公布 2017年9月27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修订)

  第二章 基本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

  (三)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政治条件;

  (四)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六)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职业能力;

  (七)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承担相应的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依法服现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政治荣誉、表彰、奖励;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

  (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参加培训;

  (五)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低岗位等级、辞退、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等;

  (六)申请辞职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人事争议处理,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全部内容点击查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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