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福建政法干警交流群:159261024
对于政法干警类考试民法得复习方法,本人认为应该分为以下两大部分,总论和分论,总论主要关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客体,民事法律关系,时效以及代理制度;分论分为以下部分,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广义的民法,在分论部分还包括知识产权。
对于民法来说,对于总论的把握很关键,总论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对于民法原则的把握,对于理解分则的具体表述,有很大的帮助作用。而总论中的民事主体,代理制度,时效制度又是常考的内容。必须予以足够重视。
通过两道题,我们来看下民法的复习思路。
例1、张某11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帐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11岁的张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应该属于他可以进行的“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由此可见,张某的行为属于合法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张某的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由上可见,张某的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所以,正确答案是B。
例2、甲委托乙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乙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是:( )
A、乙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甲
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甲
C、经甲同意,另行委托丙,办理购买货物事宜
D、与丁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入一批货物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知识点链接: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 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通过以上两道考题,可以看出民法的复习应注意法条和理论相结合。对于法条的准确理解,便于答题,而对法条的准确理解,又源于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应用。那么,对于广大考生来说,要注意学和练相结合,来从宏观和微观把握一个个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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