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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福建省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我国的国家机构

厦门华图 | 2013-12-07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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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福建省选调生、村官考试QQ群:21854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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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
 
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
 
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
 
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
 
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
 
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
 
,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
 
协定。
(3)国务院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总
 
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
(4)中央军事委员会
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
 
、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
 
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地
 
方财政;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
 
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
 
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
 
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
 
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
 
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
 
,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
 
协定。
(3)国务院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总
 
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
(4)中央军事委员会
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
 
、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
 
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地
 
方财政;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
 
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
 
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
 
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
 
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
 
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
 
,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
 
协定。
(3)国务院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总
 
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
(4)中央军事委员会
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
 
、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
 
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地
 
方财政;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
 
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
 
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
 
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
 
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
 
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
 
,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
 
协定。
(3)国务院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总
 
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
(4)中央军事委员会
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
 
、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
 
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地
 
方财政;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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