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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福建政法干警考试考题:申论(1)

厦门华图 | 2012-07-02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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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参考时限:阅读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作答。

  二、给定资料

  1.纵观城市发展史,可以说没有拆迁就没有城市的发展。千百年来,城市都是在建设一拆迁一建设的往复循环中前进发展。城市建设离不开拆迁,这是城市新陈代谢的需要。房屋拆迁关系到公民财产权的自由、限制和保护,因而备受众人关注,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主要体系建立起来的拆迁模式的诸多弊端日益显现。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有些利益诉求的调解难度很大,是我在其他地方没有碰到过的。”在出席上海市政协第十一届二次会议的大会发言时,上海市市委书记俞正声谈到了令他感到为难的动拆迁问题,至今,俞正声仍然清楚地记得,他曾经接访过的一个动拆迁老信访户。“我问他有什么要求?他说在某个地方原来有个商铺,后来拆迁了。我问他这个商铺的产权,是你的还是国家的?他说是国家的。我说后来是不是给了你新的地方,产权也归你了?他回答是的。”

  在俞正声看来,这是一件挺好的事情:“原来你没有产权,现在到了新地方都有产权了。”然而,这名拆迁户的回答却是:“不行!我在那挣钱,你不能让人把这拿走。”

  拆迁户的“执著”让俞正声禁不住叹气,他希望通过做工作帮助拆迁户解决难题,可是却留下了深深的遗憾。

  俞正声坦言,利益矛盾的调解是困扰着他的难题之一。以动拆迁为例,其中既有一些政府部门野蛮拆迁的问题,也有一些是群众不合理诉求的问题。“有些人就是希望捞一些好处,甚至有查到过37次迁户口的情况。”

  2.人们不难发现,尽管各地政府采取措施,规范房屋拆迁程序,但野蛮拆迁行为仍经常逍遥法外,似乎根本不受制约,而且其手段越来越残忍,花样不断在翻新。

  据《北方新报》2009年4月1日报道,设在呼和浩特市的一家房地产公司两年来经常威逼残疾人于某拆迁房屋。于家的自来水曾被中断,家人得去很远的地方接水;门窗玻璃还常被人砸碎。2009年3月21日晚,一辆挖掘机推起大土堆将于家出路堵死,翌日于某报了案,民警协调后道路才被开通。之后,一伙人闯入于某家中,殴打于某夫妇,砸碎屋内门窗玻璃和残痪人专用车玻璃,甚至扬言:“开发商有的是钱,花100万就能杀你全家。”

  无独有偶,内蒙古大城市——包头市的一家房地产公司,于2009年3月29日凌晨用铲土机强行拆除某家具生产厂房时,致使屋内一名20岁男子死亡。

  记者采访了解到,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严加治理违章建筑,在群众施工的时候明知不

  对,也不依法警告,而一旦群众冒着大风险、投入血汗钱的房屋拔地而起,相关部门则以“整顿违章建筑专项行动”等“大”名义,抽调各部门人员,甚至调集法院、公安以及防暴警察,并请来媒体记者,数十辆小车和大型挖掘机械浩浩荡荡前往拆房。在与群众的激烈冲突中,顷刻间,违章建筑“灰飞烟灭”。

  3.“拆迁”这个曾经让许多人充满幸福与期待的字眼,在某些地方开始与“痛苦”“不公”等词语相联系。对于许多拆迁户来说,一座房子被拆,却又得不到合理补偿,带来的并不只是心理上的失衡;更实际的是,一些人因此生活来源中断,交通、就医、入学不便,生活成本增加。

  某日,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大街62号的袁某家,被三四十个人和两辆铲车团团围住,几分钟内住房就被拆毁。倔强的袁某在家门口的废墟上搭了个塑料棚,一住就是半个月。

  如果说采用暴力、野蛮行为强拆群众房屋,给拆迁户留下了沉重创伤的话,那么,政府安置补偿措施不到位,给拆迁户带来的则是一种渗透在日常生活中的难言的苦痛。济南拆迁户井传芝愤愤不平地说:“房屋拆迁不是‘过家家’,政府说拆就拆,也没签任何安置补偿协议,口头答应拆一平方米补一平方米,事后却不认账。”据介绍,她原来住63平方米的房子,出租一部分,每年能收入4000多元,拆迁后只按每平方米130元的价格进行补偿,住新房却要按每平方米670元的价格自己花钱买。她说:“我们本来过得好好的,现在房子一下子没了,还要拿出5万多元重新买房子,怎么出得起?”

  近一个时期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旧城改造、政府重大工程等一系列城建项目所引起的“圈地风”风靡一时,由拆迁引发的纠纷数量不断上升,城市拆迁已成为近年来群众信访反映的一大焦点。

  拆迁纠纷同时引发行政诉讼异常升温。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统计,城市房

  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出现逐年迅猛增长的势头,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数倍的增长j浙江省政法

  委调查表明,因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城市规划、城市房屋登记管理等引发的矛盾急剧增多,由此引起的“民告官”案已占全省行政诉讼案的四分之一。

  专门代理房地产诉讼的青岛中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振海说,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程序不合法、安置补偿不合理、政策落实不到位、商业拆迁盗用公共利益之名、粗暴对待拆迁户等拆迁行为,使拆迁户的私有财产遭受损失,严重侵害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于向阳认为,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城市拆迁本不可避免,但违法拆迁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作为普通百姓的家庭命脉,房子承载了太多的东西。很多拆迁户并没有因为拆迁而改善居住条件,相反却越拆越穷。拆迁使富裕起来的居民再次沦为城市贫困户的现象值得关注。

  4.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裴真宏说,“现在的野蛮拆房太多了”,实施方往往是拥有权力和资产的强大团体,遭受损失的一般是普通百姓;而且,在此过程中大多是“开发商在前”、“政府在后”,老百姓处于弱势地位。她建议,受损者一定要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一些群众表示,开发商有“靠山”,群众“一没钱、二没人”;再者,自身文化程度低,不会写诉状,即便给律师讲述也往往说不清楚,而且复杂的司法程序让人“耗不起时间”,官司很难打赢。

  有关人士表示,现在即便是受损群众把野蛮拆迁方告上法庭,但因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多以民事索赔方式处理,很少诉诸刑律。所以,对野蛮拆迁实施者的处罚往往较轻,甚或无法追究责任。因为,《物权法》颁布后,由于我国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便于2007年10月停止执行。眼下,为关键的是要有能够从源头上威慑野蛮拆迁行为的法律条文。为此,法律界人士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新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5.曾参与物权法立法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物权法已明确规定要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房屋拆迁首先应该安排好被拆迁人的现居住条件。而一些开发商为牟取更高的经济利益,在不具备拆迁资质、也未与房主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经常采取不当的手段,甚至野蛮拆迁,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

  对于政府部门强行拆迁群众违章建筑行为,有关人士认为,尽管群众贪图利益搞违章建筑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但政府不提前制止的态度有失职嫌疑,强行拆迁措施又太过分,无异于开发商的野蛮拆迁;若从社会影响方面来看,政府部门的强行拆迁行为,更要恶劣许多,不仅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社会和谐,也有损于政府以及党和国家的形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此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仅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这是不科学的,应当在科学界定政府在房屋拆迁中的角色和责任前提下修订新条例。不过,也有人进一步建议,新条例应对政府行为同时予以制约,特别是政府强行拆迁一定要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要求其采取恰当的措施。

  王利明说,目前大量的拆迁纠纷矛盾主要集中于补偿问题上,其实多数老百姓并不反对拆迁,关键是补偿不到位或标准太低。因为,以往政府决定开发后往往交由开发商具体实施拆迁、补偿等事宜,政府成为仲裁者;开发商的效率可能高一些,但一些开发商追求利益往往会做出不当行为。

  “拆迁条例应保障拆迁人所获得的补偿至少不应比原来的居住条件更差。”王利明说:“不管是拆迁还是回迁,都应该安排好被拆迁人的现居住条件。”他强调,对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以货币形式或是实物交换形式,都应该允许被拆迁入进行选择。如果是货币补偿,应该确保被拆迁人能够买得起房子,能够居住。不能出现被拆迁人在获得补偿后,由于当地房价上涨而买不起房子的情况。王利明认为,新的拆迁条例应当对拆迁程序进行规范,将开发商主导拆迁模式变为政府主导模式。

  6.河北省衡水市创新拆迁方式,实行以政府为主体的“代理拆迁”,不仅较好地解决了群众利益问题,也使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从2008年12月初开始,该市开展了“一拆两改”突击月活动,到目前已顺利完成拆迁33万平方米。

  该市“一拆两改”吸引了众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城市建设。但由于拆迁任务重、涉及

  人员多、情况复杂,不少开发商不愿面对拆迁户,而拆迁户有事更愿找政府。针对这种情

  况,为保证和谐拆迁,衡水市推行了“代理拆迁”,即在拆迁改造中,开发企业达成合作协议或依法中标后,由市区“一拆两改”指挥部负责组织拆迁,拆出净地后再交由开发企业进行建设。

  为做好这项工作?他们组建了“代理拆迁”指挥部,设立了政策咨询组、评估丈量组、协议签订组和群众工作组,从宣传发动、政策解释,到评估丈量、协议签订均由专人负责。在拆迂之前,他们组织专门力量对所拆迁区域进行实地调研、勘测,并逐户走访,在广泛听取民意的前提下拟定补偿方案,经听证会听证后,再进一步修订完善,保证补偿方案大限度地维护群众利益。

  拆迁工作开始后,他们采取了各种便民、助拆措施,积极协助被拆迁户寻找过渡房源。由于搬迁时间相对集中,寻找合适的出租房便成了当务之急。为此,衡水市通过各种途径搜集房源信息,免费提供给拆迁户。对于拆迁区域存在的部分低收入住户,符合条件的办理低保手续;对那些年纪较大、租房生活不便的,指挥部便帮助联系住进敬老院。拆迁户因集中搬迁而找不到搬运车辆,指挥部便组织搬运队帮助搬迁。

  驻西滏阳村的指挥部成员付贵鑫,碰到的“硬骨头”是一家楼板厂。企业搬迁涉及同村里解除合同、职工安置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不了,搬迁就是一句空话。付贵鑫积极同法律部门取得联系,帮助企业寻找解除合同、安置职工的法律依据,又积极配合丈量评估,但老板对评估结果不太满意。付贵鑫又跑到市区拆迁指挥部协调沟通,重新进行了评估,为企业争取了大利益,使企业如期签订了搬迁协议。“代理拆迁”避免了被拆迁户与开发企业的利益冲突,为“阳光拆迁”、“和谐拆迁”提供了全新模式,化解了因拆迁引发的诸多不和谐因素,也解决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后顾之忧。

  7.2009年4月1日,北京西长安街道路拓宽及特殊项目用地拆迁工程沿线单位拆除工作正式启动。拆迁工程在全市首次尝试参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拆迁补偿款,补偿基础价格达到30706元/平方米。

  据介绍,如果按以往方式,该地区多补偿8800元/平方米,而采用市场评估方式,拆迁区域内住宅房屋的补偿基础价格将按照30706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付。在奖励期内签约腾房的住户,拆迁补偿金加上各种奖励和补助,以20平方米拆迁房计算,一户居民实际拿到的拆迁款在80万元上下,如购买政府提供的限价房,还会有节余。住户在被拆迁后,用拆迁补偿款基本上可以保证原有居住权益,这就是一种比较直观的公平。按照新办法计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往方式的3到4倍,旧方法的不合理之处也由此可见一斑。

  毫无疑问,市场价补偿拆迁与旧模式相比向着公平迈进了一大步。早在2001年11月,

  上海就宣布对拆迁房屋按市场价予以补偿。2006年12月,山东实行新的拆迁条例,规定拆

  迁补偿以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为参照标准。2007年3月,浙江对旧拆迁条例进行

  “大修”,规定补偿标准参考三处以上类似房地产“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进行确定。同年5月,天津实施新的拆迁条例,拆迁补偿金额按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

  确定。

  上述不完整名单至少向人们证明,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平化无法回避。每一个地区和城市

  也许有着各自不同的情况,北京到目前终于以“首次尝试”的方式进入到这份名单中来,无论如何也是值得欣慰的事情。新旧补偿办法之间其实并无复杂的奥妙可言,旧办法的参照标准是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新办法的参照标准则是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显然依据后者测算出的补偿标准更接近于房屋的实际价值。

  实行市场化补偿标准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显然不能因此解决拆迁中的所有问题。即便是那些实施了新办法的地方,也无法保证拆迁问题不再敏感。在用系统化思路审视拆迁问题

  的同时,市场化补偿本身也有一个更加完善和成熟的问题。说到底,市场化补偿只是一种确立标准的方法,它的公正性是在与旧方法的对比中体现出来的,但并不意味着因此产生的标准就会得到各方的完全认同。如何在公平方法之上,取得真正的认同与共识,需要更透明的程序和机制来保证,需要不停步地继续探索和努力。

  8.为了保障政府依法规划审批的房屋拆迁活动,维护正常合法的房屋拆迁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大连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据悉,这是大连市政法机关首次出台的关于打击暴力拆迁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开性文件。

  随着大连市城市房屋建设、农村旧村改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项目的开展,个别负责拆迁单位为完成拆迁任务,采取指使本单位工作人员或雇用非本单位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采用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手段,强迫居民签订拆迁协议或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记者从大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了解到.此次《工作意见》的出台,将重点打击以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损坏财物、非法拘禁等手段非法强制拆迁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直接实施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非拆迁单位人员,尤其是被雇用直接实施暴力拆迁行为的社会闲散人员、犯罪团伙、流氓恶势力;同时,将深挖暴力拆迁案件幕后的指使者、纠集者和雇佣者,依法予以严惩。

  《工作意见》明确了办理暴力拆迁案件中涉及的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界定:在房屋拆迁

  中,采取殴打他人、强行推倒房屋等方式进行非法强制拆迁的,造成轻伤以上等后果的,将

  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将以寻衅滋事罪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将依法呈报劳动教养或给予行政处罚。采取堵门、纠集多

  人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将依法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将依法呈报劳动教养或

  给予行政处罚。采用强行推倒房屋、打砸玻璃、断水断电等手段,对被拆迁房屋以及房屋内

  财物进行损毁的,将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采用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手段的,将依

  法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将依法予以行政

  处罚。采取邮寄恐吓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申论要求

  1.请用150字左右的篇幅概述给定资料所反映的问题。(20分)

  2.根据资料4-7,分析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城市建设中的拆迁安置,在公平合理的补偿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字数在200字以内。(30分)

  3.仔细阅读资料,自选角度、自拟题目,写一篇1200字以内的文章。(50分)

  要求:观点明确、条理清晰、论述深刻。

1-答案提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已经成为各地普遍面临的棘手

问题。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乏,管理体制不完善,拆迁程序不合法,安置补偿不合理,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原因,商业拆除迁盗用公共利益之名,暴力强制拆迁等现象不断发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2.答案提示

  (1)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不成熟和不规范,没有形成一个现成的让人信服的公正市场价格。

  (2)被拆迁人的补偿价格和开发商的再出售价格之间严重不对称。

  (3)地方政府把土地用低于市场的补偿价从普通百姓手里征过来,再按市场价出让给开发商,这样补偿价和市场价的巨大差额就落到地方政府手里,地方政府在房地产拆迁中获取了巨大利益。

  3.答案提示

完善房屋拆迁制度 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我国政府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一些地方政府通

过拆迁人申请,物价、国土、建设三部门联合下文的方式,代替房屋拆迁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单方确定补偿标准,从而导致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在主观上加重了被拆迁人购房的经济负担。近几年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商品房价格和二手房价榕不断攀升,而各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却多年停滞不动,给被拆迁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并且,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补偿规定,拆迁补偿只补偿被拆迁人的地上建筑物,而其土地使用权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被拆迁人因土地使用权的丧失而导致的损失,仅以,房屋补偿名义是难以完全弥补的。

一些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中以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为由,非法介入商业性目的强制拆迁。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内涵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拆迁工作中,行政权力的使用被扩大化了。一些地方政府给一些商业开发项目和政绩工程挂上“公共利益”的幌子,借助政府的公共权力,侵害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权。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

  要对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通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在拆迁中,除了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外,还应补偿被拆迁人因丧失土地使用权而遭受的损失。

  拆迁补偿标准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和预期收益,按照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评估,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切实保证拆迁补偿价格同房地产市场接轨。真正做到按照市场规律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及时调整、修正拆迁补偿价格指数,确保不低于同期商品房价格上涨的指数。

  第二,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

  要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将政府强制执行程序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围内。与此同时,政府必须退出商业性用地的房屋拆迁,并在房屋拆迁过程的监管、听证、裁决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和合法化。

  要严格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实行不同的房屋拆迁规定。前者是着重强调程序

正当化,体现为适当补偿;后者则用市场价值规律调节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关系,实行充分补偿。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将出于商业目的的拆迁完全交给市场,按市场规律办事,在被拆迁人自愿的条件下确定是否同意拆迁。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协商解决。

  要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和规范政府行为出发,完善房屋拆迁秩序。一是要通过公告。听

证、协商等方式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获得房屋拆迁的确认;二是设立“公共利益需要”的认定程序;三是建立商业性拆迁的相关程序、实施原则和具体办法。

第三,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确保被拆迁人基本居住需要。

  一是建立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二手房为一体完善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从而拓宽被拆迁人住房选择空间,保证被拆迁人“买得到,买得起,有房住”。

  二是建立政府住宅基金,扩大廉租房屋和经济适用房的比例,对被拆迁人购房提供优惠政策,在相关税费上予以减免,保障低收入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来源。

  三是要不断完善拆迁安置办法,控制拆迁还原房的价格,建立对拆迁安置工作不落实的责任追究制度。

  由于政府在拆迁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限制政府的权力,并且增加各部门的监督职能是非常必要的。同时让社会各界都来监督,并且把相关的法律落到实处,这样才可以使拆迁的悲剧减少,保障人民和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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