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泉州市卫生局 泉州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2年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工作的通知》(泉卫综[2012]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岗位需求情况,拟在编制内公开招聘8名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经培训合格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现未被石狮市公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编制内聘用工作人员,且属于福建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或福建省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福建生源毕业生的以下两类人员:
(一)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应、往届本科学历高校毕业生;
(二)2007届及以后毕业且取得2012年本省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临床医学专业(定向)专升本考试录取通知书的应、往届专科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十八周岁;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三)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条件;
(五)年龄要求:取得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197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取得本科及以下学历的,1982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六)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及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近三年内被认定有考试作弊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符合报考条件;
(七)报考人员经聘用后,须在聘用单位服务5年以上。
三、招聘岗位及要求
详见《2012年石狮市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岗位信息表》(附件1)。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
1、报名方法、时间和地点
(1)报名方法:采取现场集中设点报名方式。
(2)报名地点:石狮市卫生局。地址: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公务大厦20楼2008室。
(3)报名时间:2012年7月5日(星期四)。
(4)咨询电话:0595—88718084、88707372。
2、报名所需材料
报名时,报考人员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考生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如实填写的《报名登记表》(附件2)1份;
(2)1寸近期正面同底免冠彩色相片3张;
(3)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报考岗位有要求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未正式就业的毕业生须再提供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符合招聘条件的专科毕业生,须提供“专升本”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
(8)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内学历、学位的,按国内院校毕业生报考。属国内院校和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需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
(9)符合加分条件的证明材料。
3、报名注意事项
(1)每个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2)岗位要求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是指考生通过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于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且执行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的高等院校,并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业后所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学历。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函授教育、广播电视大学教育以及网络教育等方式所获得的学历不属于全日制普通院校学历。
(3)岗位信息表中要求的“临床医学”专业指医科大学(学院)的“临床医学”专业,均为西医(不含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专业)。
(4)招聘岗位的户籍限制条件均以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落户为准。
(5)岗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2年7月31日前取得。
(6)考生所留的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无法联系造成影响招录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二)资格审查
根据报考条件和拟聘用岗位的要求,认真审查报考者的资格条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考生,通知具体考试考核时间。
五、考试办法
本次公开招聘卫生院临床医师采取笔试考核的方式进行,不另行组织面试。具体事项如下:
(一)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为《医学基础知识》,考试成绩满分100分。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二)笔试时间及地点
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2、考生凭《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参加考试,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考生可取消其考试资格。
六、体检、考核、聘用
(一)体检:
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按总分(笔试卷面成绩+附加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确定体检人选,并组织考生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考生自理。体检对象必须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获知体检结果一周内提出复检申请,经同意后到石狮市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医院复检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为准。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因考生个人原因弃权或体检不合格,造成招聘岗位空缺的,按笔试成绩(笔试卷面成绩+附加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二)考核:
对体检合格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考生在校(或在原单位)及各方面的表现,遵纪守法、计生和综治等情况,考核形式主要为查阅个人档案、个别谈话、调查了解情况等,考核合格者方能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取消聘用资格,并按考试成绩(笔试卷面成绩+附加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序递补。
(三)聘用:
根据考试成绩和考核体检结果,决定拟聘用人选,并在石狮人才网上公示7天。拟聘用人选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组织乡镇卫生院与受聘人员签订就业协议,有关培训、聘用规定按照闽卫科教〔2009〕18号和泉卫综〔2012〕10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加分及优先聘用事项
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加分待遇。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包括:
1、参加福建省或泉州市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具体的项目包括:“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社区计划和“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
2、符合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规定的加分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运动员等。
3、符合《中共石狮市委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自愿不再生育户、计划生育贫困户和农村一女、二女结扎户子女实施就学就业优惠政策的决定》(狮委[2009]9号)文件规定的加分条件的考生。
其中,凡曾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原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加分优惠政策;若出现多项加分情况,取其中高分值一项;同一岗位如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以笔试卷面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优先录取;若总分相同笔试卷面成绩也相同,获得相应执业资格者优先录取;若总分相同笔试卷面成绩也相同,且均获得相应执业资格者,组织进行加试,以加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优先录取。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应在报考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
(二)考试、考核、体检等全程均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各方监督。
(三)本通告未尽事宜由石狮市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95-88718084、88707372)。
石狮市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下载:岗位信息表+报名登记表.rar